钻石行自己给自己戴高帽 号称是“烟台钻石第一行”
2011/1/28 12:11:00 来自:转载自水母网 评论: 暂无
近日,市民侯先生拨打96110热线反映,因为马上临近婚期,最近想要给女友买一颗钻戒求婚,但是烟台究竟哪家的钻石好?小侯在一则广告上看到了“烟台钻石第一行”的宣传语,“第一行”的钻石广告能相信吗?小侯一时犯了愁。
说“第一”就是第一?
21日,记者来到这家声称“烟台钻石第一行”的钻石行一看究竟。有一款钻戒8000多元,“这么贵,能打折吗?”记者问。售货员说,打完折5000元左右。“你放心吧,我们家都已有十多年的历史了,是烟台市最大的钻石行。”
随后,记者来到某钻石店,这里所有钻戒明码标价,售货员说他们不打折,回头客特别多。
在南大街某金行,店员给记者介绍了各式各样的钻戒,有情侣对戒、钻石项链、钻石手链一应俱全,并且还有裸钻可供市民个性化选择。“我们这里钻石品种齐全,如果市民看好了裸钻,我们可以个性化定制,满足客户的需求。”店员说。记者看到,该金行一颗两克拉的钻石已经被预定。“我们这里还有一颗16克拉的钻石,已经被人买走了。”
一听“钻石第一行”,一些金行工作人员笑了,纷纷认为如果商家自己认定为“烟台第一行”,让人难以折服。因为不论从经营规模、总体店面数量、货源的质量、市民认可度等各方面都需要一个公正的认定,自己戴上“烟台第一行”的冠军金牌,谁能信?
擅用“第一”是违法!
记者从芝罘区工商局商广科了解到,认定为“某某第一,全国第一”是很难界定的,需要多方面的考虑,如果某商家将自己的产品在广告宣传中写成“第一”,一方面难以认定,给消费者造成了误导;另一方面,有虚假宣传的嫌疑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二章第七条规定: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,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,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,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。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:使用国家级、最高级、最佳等用语。
“显然,‘烟台第一行’就违反了相关规定,是违反了国家法律的违法行为。”市工商局芝罘分局商广科负责人表示。